为激励我校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实施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资助政策的意见(内教办字〔2021〕56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自治区励志奖学金是由自治区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自治区高校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 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
第三条 自治区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规违纪记录。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申请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是在校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评选学年所有课程成绩均在及格以上。
(七)评选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均位于所在年段前十名(含第十名)。
(八)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九)申请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果在创新创业方面表现特别突出,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推荐。
第四条 自治区励志奖学金实行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学生工作处根据自治区助学中心下拨名额和各学院学生总数分配名额。
第七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分配名额确定本学院的评审方案,并组织落实评审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的申报评审程序:
(一)应依照《呼伦贝尔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班级、学院提交申请材料。
(三)经学生所在班级评议小组评议推荐,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审议通过,并将结果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一经举报情况属实者,取消其申报资格)。
(四)各学院收集学生的《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汇总后统一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报送的名单进行资格审核,报送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同时在学生工作处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拟报自治区励志奖学金名单。
第十条 学生获得自治区励志奖学金后,禁止用于集体会餐、变相截留、请客送礼。凡违反合理使用者,学校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其所获奖学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呼伦贝尔学院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