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精神,结合我校学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学生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二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四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六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我校有权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会同本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回其已补偿的学费以及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七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
第八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具体要求:
(一)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简称代偿、下同)及学费减免标准及年限
1.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2.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按照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学生、退役士兵新生学费减免金额,按照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以上类别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3.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指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学费减免年限,指以退役复学、退役新生入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指在专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代偿。在本科或第二学士学位学习阶段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和第二学士学位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代偿,其以前专科或第一学士学位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代偿;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资助学费范围之内。
(二)应征入伍学费补偿、代偿或学费减免流程
按照国家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和退役复学的时间科学设计,我校学生学费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时间为一年两次,分别在3月初和9月初开始进行资料收集,于学期末进行汇总、审核、上报并发放资金。
1.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或《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学费补偿、代偿填写申请表Ⅰ,学费减免填写申请表Ⅱ,一式两份)。
另需提供材料包括:入伍证、身份证、退役证或复学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如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一份(按照贷款年限,每年一份)。
2.学生或代理人在征兵报名或退役时需将《申请表》原件交至入伍所在地征兵办或退役军人事务局,由相关部门对该表进行审核后,加盖公章。
3.学生或代理人将盖章后的《申请表》原件交至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对该表中的入学时间、院系班级、复学时间、学费标准等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加盖公章。
4.将盖章之后的表格原件连同所需材料一并交至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部门,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部门进行最后复核、汇总并进行学费补偿、代偿或学费减免。
(三)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的使用、监督、发放与数据上报
1.我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规定,对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委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2.我校严格执行国家对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发放形式——“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学校每年对提出学费补偿、代偿或学费减免申请的学生及时进行资助,要做到“先免后补”,避免出现“先收后退”的做法。
3.学校财务处要将学费补偿、代偿资助资金及时准确发放到学生提供的银行账号中;如有退役复学后提前缴纳学费并申请退费的学生,财务处查实情况后直接为学生办理退费。
4.按照自治区助学中心要求,我校需及时认真准确填报高校资助管理系统关于应征入伍学生学费补偿、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等模块项目并进行报送,随时接受自治区助学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监督。
第九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退役复学学生可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按学期发放。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呼伦贝尔学院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资助管理办法》(呼院字〔2016〕86号)同时废止。
呼伦贝尔学院
2023年8月21日